- 来源:本网站
- 发布时间:2017-06-29
2017年6月28日晚,股转系统官方微信发布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公告。
本次修订中,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准入实行多维标准。其中,对于投资者的准入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最受市场关注的是,在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的基础上,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按照官方规定,所谓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也就是说,作为新三板投资者来说,500万元的相关金融资产统计范围更大了。
同时,股转系统指出,参照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股转系统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
市场分析认为,表面上看,新细则投资门槛稍降,但严格意义上,新三板对投资者的500万门槛并没有实质上降低。对于想开通新三板帐户的个人投资者来说,计算金融类资产还是证券帐户上资产达500万元,或者是从事金融还是证券之类投资经历,并没有很大差别。
显然,500万元仍是很高的投资门槛。而此次新细则推出意味着,渴望降低新三板投资门槛的市场关注者,或许要失望了。
除了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进行了调整,股转系统还对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将法人投资机构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以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主办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或者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确保认定依据的公允性和时效性。
在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要求上,股转系统称,本次修改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此外,主办券商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应妥善保存适当性管理信息资料,不少于20年。
该细则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股转系统指出,对于2017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交易。也就是说,新细则对现有投资者影响不是那么大。
事实上,股转系统的这一举措,是在“配合”证监会一起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6月28日下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的消息。
新三板在线了解到,《管理办法》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作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管理办法》规定,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因此,新规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自由交易,只是在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对投资者交易的更好保护。
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还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管理办法》也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即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管理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跟随证监会这一“步伐”的,还有上交所和深交所。当天晚上,上交所和深交所修改并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