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本网站
- 发布时间:2017-05-28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交所及深交所也发布了实施细则,规定即日起实施。
整体上看,本次减持规范的核心要求主要突出减持比例、预披露、时机及减持节奏等方面的要求。从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影响来看,本次减持新规与2016年1月份的减持办法(证监会公告[2016]1号)相比,包括以下几大重要修订:
修订1: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新增特定股东主体
2016年1月份发布的原减持规则(证监会[2016]1号)仅对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适用,本次减持新规(证监会[2017]9号)增加两类特定股东:“IPO发行前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东”。
修订2:明确需遵守规范的交易方式及股票来源——新增特定股份、大宗交易
按照新规要求,适用新规的交易方式及股份包括四大类:
1) 特定股份(Pre-IPO持股;认购的定增持股)、协议受让股份或其他非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
2)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包括大股东/董监高/Pre-IPO/定增股东通过交易所减持的,应符合预披露+减持比例限制的减持规范(“1%”的比例限制);
3) 大宗交易减持,包括大股东/董监高/Pre-IPO/定增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出让方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2%”的比例限制)
4) 特殊减持方式,包括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质押强平纳入监管)、赠与、可交换债减持(EB换股)、股票权益互换(TRS)等也应遵守。
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买入的股票不适用减持规范,后续不论通过何种减持都不适用。
修订3:预披露要求——新增受限主体中,董监高减持需预披露
与2016年1月份减持规定相比,本次新规规定,除大股东外,董监高也要预披露减持计划,但对Pre-IPO股东及定增股东是否需要预披露并无要求。
修订4:减持节奏方面——新增特定股东减持规定
本次减持新规则对减持比例的规定增加Pre-IPO股东及定增股东,但暂未包括董监高,其中定增股东在限售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定增认购的50%;
其次,减持股东比例限制方面,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需合并计算;各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及普通账户持股也需合并计算;
再次,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及受让方应遵守预披露及比例限制。
修订5:大宗交易减持全面受到监管
本次减持新规中,对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属于新增内容,受限股份包括新增大股东及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比例规定是“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2%”另外,因执行质押而减持的,适用减持新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