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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精选层满1年可转板板

  酝酿多时的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公开对外征求意见。3月6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监管安排三部分明确了转板上市的相关要求。

  所谓转板上市是指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满一年,且符合《证券法》上市条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企业,不再通过传统的IPO路径直接向交易所申请转板上市。这一政策的落地,也将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提供更多的上市可选路径。

  证监会表示,为了更好地推进实施转板上市制度落地,《指导意见》要求遵循四大原则。一、市场导向:允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自主作出转板决定,自主选择转入的交易所及板块。二、统筹兼顾: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四方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制度规则的衔接。三、试点先行: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试点一段时间后,评估完善转板上市机制。四、防控风险:切实防范转板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好应对极端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准备。

  此次下发的《指导意见》核心内容在于对转板范围、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程序等5方面作出明确。梳理如下:一、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二、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三、转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四、转板需要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五、股份限售安排,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

  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完善将为新三板企业引入活水,但因为不同板暗含风险不同,转板风险也在加大,为此证监会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转板上市审核机制,严格转板上市审核;全国股转公司强化精选层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申请转板上市的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加强异常交易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明确意见;加强交易所审核工作监督并强化责任追究。

  证监会表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是新三板改革的关键措施之一,有助于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市场通道,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截至2020年3月5日,已有股贝特瑞、苏轴股份等73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告表态冲击精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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